關於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」(critical infor- mationinfrastructure,簡稱 CII),《網絡安全法》給出的定義,即:「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、能源、交通、水利、金融、公共服務、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,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、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洩露,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、國計民生、公共利益的設施。」CII 最初是由通信信息網絡發展而來,信息和電信部門構成了其主要部分。隨著網絡的應用和普及,CII 不僅僅局限於此,還涵括了電信、計算機、互聯網、衛星、光纖等支撐基礎設施運行的部分。
在我國,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(徵求意見稿)》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(「CII」)的範圍進行了界定。
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範圍界定如下:
1.政府機關和能源、金融、交通、水利、衛生醫療、教育、社保、環境保護、公用事業等行業領域的單位;
2.電信網、廣播電視網、互聯網等信息網絡,以及提供、和其他大型公共信息網絡服務的單位;
3.國防科工、大型裝備、化工、食品藥品等行業領域科研生產單位;
4.廣播電台、電視台、通訊社等新聞單位;
5.其他重點單位。
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、能源、交通、水利、金融、公共服務、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,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、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洩露,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、國計民生、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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